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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2023-2025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统计分析:以案为鉴,合规前行
2026-09-144

DITOR'S NOTE

数据来源与范围

本文数据来源于2023年至2025年(截至2025年7月)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典型案例通报,涵盖山东、江苏、浙江、广西、广东、四川、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安徽、江西、宁夏、内蒙古、贵州、湖南、云南等20余个省市,筛选有效案例约60件,涵盖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维保单位及生产销售单位,涉及叉车、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气瓶充装等全部常见特种设备类别。

01

PART

总体数据统计

DATA OVERVIEW

案件年度分布:2024年为执法高峰

从公开案例的时间分布来看,2024年是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集中爆发年,约28件案例集中在该年度,占样本总量的47%。这与2024年五部门联合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各地集中开展“铁拳”“筑安”等专项行动直接相关。2023年约18件(占比30%),2025年1至7月约14件(占比23%),显示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并未因基数效应而回落。

违规主体分布:使用单位占六成以上

违规主体类型
案件数量
占比
使用单位
约38件
63%
检验检测机构
约12件
20%
维保单位
约6件
10%
生产/销售单位
约4件
7%

设备类型分布:叉车与电梯合占六成

 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约20件,占比33%,为最高发设备类型。物流园区、工厂厂区的叉车管理是使用单位最薄弱环节,常见违法包括未经检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操作人员无证驾驶。2025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公布6起叉车事故典型案例,其中5起涉及无证驾驶。

 电梯(乘客电梯、杂物电梯) 

约16件,占比27%。住宅小区物业是主要违法主体,问题集中在超期未检仍在使用——有物业公司45部电梯检验到期后近一年未申报,仍照常运行。杂物电梯(传菜梯)是“隐形雷区”,餐厅、学校等使用单位往往不知道它也属于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 

约8件,占比13%。突出问题是“大吨小标”虚标额定起重量以逃避监管,以及施工现场起重机超期未检。河北邯郸某施工单位4台起重机超期使用,被罚6万元。

 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气瓶 

合计约16件,占比27%。压力管道长期未检问题突出,广西某燃气公司管道自2011年投运后从未定期检验,违法持续超6个月被重罚22万元。气瓶充装环节违规主要体现在无证充装和充装报废气瓶。

处罚金额分布:3-5万元为最密集区间

处罚金额区间
案件数量
占比
3万元以下(从轻/减轻)
约8件
21%
3万元-5万元(常见区间)
约18件
47%
5万元-10万元
约7件
18%
10万元以上(从重处罚)
约5件
13%

近半数案件集中在3万至5万元区间,这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下限处罚相匹配——大多数案件因使用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首次违法等情节被从轻处理。但需注意,2024年以来10万元以上重罚案例明显增多,如钦州中燃被罚22万、定南物业被罚8.6万、内蒙古某检测机构被罚10.5万,说明对长期违法、拒不整改、情节严重者不再姑息。

02

PART

使用单位高频违规类型分析

USE UNIT VIOLATIONS

使用单位(含物业公司、工厂、物流企业、燃气公司等)是受处罚最多的主体类型,约占全部案例的63%。以下按发生频率从高到低逐一分析六大违规类型。

TOP 1使用未经检验、超期未检设备占比约42%

这是使用单位最常见、占比最高的违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典型表现包括:新购入设备未首次检验即投入使用、定检到期后未及时申报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后未停止使用、停用设备重新启用未复检、“大吨小标”虚标额定起重量逃避检验监管。



CASE

钦州中燃:燃气管网投运13年从未检验

燃气行业 · 压力管道 · 2024年

广西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燃气压力管道自2011年投运后,从未进行过定期检验,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从重处罚,罚款22万元。此案是样本中针对使用单位的最高罚款案例,警示燃气经营企业——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须按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是“敷设完就不管了”。



CASE

枣庄德顺物业:45部电梯超期近一年

物业管理 · 电梯 · 2024年

山东枣庄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45部乘客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7月,但在2024年被查处时仍全部在运行。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3万元。45部电梯同时超期仍照常使用,暴露出物业公司在特种设备台账管理和检验申报流程上的严重缺失。

TOP 2未办理使用登记占比约18%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投用前后30日内应办理使用登记),依据第八十三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类违规往往与“使用未经检验设备”并发——未登记的设备通常也未经过首次检验,一案多罚。如山东鲲鸿工贸叉车未登记被罚1.01万元,山东丰华食品蒸汽锅炉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且未登记被罚3.8万元。

TOP 3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占比约15%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依据第八十六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叉车司机无证驾驶是最常见情形。2025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起叉车事故典型案例,其中5起涉及无证驾驶,3起导致人员死亡、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证操作不仅是行政违法问题,更是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行政处罚可能升级为刑事追责。青岛莱西能创供应链叉车操作人员无证作业且逾期未整改,被罚1万元;厦门麦收贸易同时存在未检验、未登记、无证作业三项违规,合并被罚3万元。

TOP 4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占比约12%,增长最快

违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首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是2024年以来增长最快的新型违规类型,体现监管重心从“设备合规”向“管理合规”延伸。突出问题包括:日管控记录虚假(笔迹一致、内容雷同)、周排查报告安全总监未签字、月调度会议未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未实际配备。赣州定南某物业公司因未执行三项制度且未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复查时仍未整改,被重罚8.6万元;宁夏银川彩生活物业被“三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三人同时被通报批评。

TOP 5违法充装气瓶占比约10%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依据第八十五条,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涉及无证充装(如日照五莲诚信液化气站,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12万元)、充装非自有产权或报废气瓶(如五莲兴康液化气站罚款6万元)、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重庆良俊气体案入选总局年度典型案例)。气瓶充装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红线中的红线”,罚款金额和执法力度均显著高于一般设备使用违规。

03

PART

检验检测机构高频违规类型分析

INSPECTION VIOLATIONS

检验检测机构虽然案件数量(约12件)少于使用单位,但处罚力度更重、“双罚制”已成常态——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同时受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规检验检测的,机构处5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2024年五部门联合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明确“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TOP 1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验占比约50%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依据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典型表现:检验项目缺项漏项、未停机即进行内部检验、检验人员数量或资格不满足核准要求、原始记录数据缺失或与报告不一致、检验方法不符合规程标准。山东寿光某检验检测研究院未停机进行压力容器内部检验、未进行接管角焊缝壁厚测定和无损检测——机构罚5万元,主管人员各罚1万元;内蒙古某机构甚至未检验气瓶就先打下次检验日期码,被罚10.5万元,3名责任人分别被罚2.1万元和1.9万元。

TOP 2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占比约35%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这是性质最严重、处罚最重的违规类型。典型手段包括:未检测项目直接判定“符合”、以其他设备替代应检设备进行虚假检测、未拆卸安全阀即出具校验合格报告、报告中勾选未实际到场的检测人员。



CASE

盐城:用其他电梯机房冒充检测

电梯检测 · 江苏 · 2024年

吉林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盐城开展电梯检测时,因某电梯机房无法进入,检测人员以另一台电梯的机房照片代替,出具了虚假检测结论。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机构罚款10万元,对2名检测人员及主管人员各罚款5000元。



CASE

响水:不拆安全阀即出具校验合格报告

安全阀校验 · 江苏 · 2024年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全阀校验业务中,未将安全阀从设备上拆卸即出具虚假校验报告——安全阀不拆卸根本无法进行实质性校验。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机构罚款6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及涉事员工各罚款5000元。此案揭示了部分检测机构“以报告代替检测”的产业化造假模式。

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四大特征

 集团化跨区违规增多 

部分检测机构在多省多地同类违规,如山西锦达在江苏常州和上海均有案底,形成跨区域的“模板化”违规模式

 “短平快”检测模式 

为降低成本,大幅压缩单台设备检测时间。常州山西锦达案中仅1名检测人员检测10台电梯,按规范要求至少需要2人同时作业。

 人员挂靠与资质不符 

实际检测人员与报告签字人员不一致,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即从事无损检测。浙江宁波案中,某机构安排未取得相控阵超声检测资格的人员开展检测,机构被罚5万元。

 2024年为整治分水岭 

五部门综合治理方案出台后,总局2024年度证后监督检查通报注销5家生产单位资质、责令35家限期整改,检验检测行业进入强监管周期。

04 · 处罚趋势与特征分析

ENFORCEMENT TRENDS

趋势一:处罚力度逐年递增 2023年及之前,使用单位处罚以3万元左右为主;2024年以来,10万元以上重罚案例明显增多——钦州中燃22万、定南物业8.6万、内蒙古某检测机构10.5万、上海叉车事故单位罚13.5万。对拒不整改、长期违法、情节严重者不再姑息,“首违从轻”的红利正在收窄。

趋势二:“双罚制”全面推行 不仅检验检测机构实行“机构+个人”双罚,使用单位也开始双罚——上海叉车事故:单位罚13.5万+法定代表人罚2.75万+安全总监被判刑;江西叉车事故:单位罚20万+总经理罚4.27万。银川物业案更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三人同时被通报批评。个人责任不再能被“单位扛”。

趋势三:信用惩戒常态化+科技执法 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企业可能在招投标、融资贷款、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联合惩戒。多地使用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线上巡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电子记录——攀枝花案即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取证。纸质记录造假越来越容易被识破。

趋势四:监管从“设备合规”向“管理合规”延伸 74号令的实施标志着特种设备监管从“设备有没有证、有没有检”升级为“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真正运转”。日管控记录虚假、月调度未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等“管理细节”开始成为独立的处罚事由,而不再依附于设备实体违规。这对使用单位的内部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05

PART

风险警示与合规建议

COMPLIANCE GUIDE

对使用单位的五项合规提醒

 一、检验红线不可碰 

设备检验到期前一个月申报,超期即违法,最低罚款3万元起。建立特种设备检验台账并设置到期提醒,是性价比最高的合规投入。

 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特别是叉车司机,无证驾驶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总局公布的6起叉车事故中5起涉及无证驾驶,3起致人死亡,相关责任人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安全管理必须留痕 

全面落实74号令“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书面+电子记录双保存,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必须实际配备到位,不可“纸面任命”。

 四、新购不等于直接用 

新购入特种设备须先经首次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投用前后30日内完成登记。

 五、停用重启用须复检 

长期停用设备重新投用前,须重新检验合格,不可直接恢复使用。停用期间也应办理停用手续。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四项合规提醒

 一、逐项检验不可缩减 

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逐项检验,不可为压缩成本和时间而省略检验项目——未检测即判定“符合”一旦查实,直接适用第九十三条虚假报告条款,处罚力度远超一般违规。

 二、记录与报告数据必须一致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数据可追溯,报告与原始记录数据100%一致。广西防城港案中记录与报告不一致即被认定为失实报告予以处罚。

 三、人员在岗且资质合格 

检测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岗在位,杜绝资质挂靠、未到场签字、以少充多(如1人检测10台电梯)等行为。河北淮信案中仅因气瓶检验人员差1人就被罚2万元。

 四、个人责任不可忽视 

“双罚制”下,出具虚假报告不仅机构受罚5万-20万元,直接责任人员个人也面临5000元至5万元罚款+吊销资格。个人的职业生涯可能因一次违规而终结。


结语

近三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明显呈现“立法细、执法严、处罚重、信用联”的态势。2024年五部门综合治理方案出台、74号令全面实施、总局直接通报典型案例,标志着特种设备监管进入“精细化执法”新阶段。合规成本远低于违法成本——最低罚款3万元,重大事故可追刑责。


核心启示出具一份虚假报告的代价 = 机构罚5-20万 + 个人罚5千-5万 + 吊销资格。合法合规检验,是唯一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转载自:特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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