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相关企业和车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兵团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起车用气瓶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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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日,兵团市场监管局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瓶在线检验系统”巡查气瓶检验情况时发现,石河子某检测公司在车用气瓶检验过程中,报检环节上传的车辆外观照片存在“车辆无后视镜、车辆悬浮在空中、车辆只有一半”等不符合常理的情况。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看了办公电脑“气瓶检验系统”正在检验的三辆车的检验信息,系统显示三辆车状态都为“检验中”,且均已完成水压试验;执法人员在检验工作流水线现场未发现以上车辆的车载气瓶,现场检验人员无法提供在检气瓶去向。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再次核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检测车间门口停靠有上述三辆车,其中两辆车正在进行气瓶拆卸作业,一辆车气瓶还未拆卸。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随后,执法人员围绕系统报检环节上传的车辆外观照片异常的车辆走访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对相关企业自建运输服务平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查询气瓶检验期间车辆运行轨迹,现场查看车辆气瓶使用情况、瓶阀更换情况等信息,查实部分车辆气瓶检验期间未到检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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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进行处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规定,涉案气瓶数量6份及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当事人出具虚假报告的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级别,且当事人2024年7月1日因相同领域违法行被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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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兵团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气瓶检验资质、吊销相关人员气瓶检验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