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中国电梯 新版电梯检验规则实施后几个问题探讨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gyODMwNQ==&mid=2650243789&idx=1&sn=7700f445507b88f00eb40250d1060436&scene=45#wechat_redirect
本文刊登于《中国电梯》杂志2025年第1期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要求:自2024年4月2日起,电梯检验工作全面执行新版检验规则TSG?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新检规)。面对此次检验模式的变革、检验内容的调整,检验人员如何在检验过程中与新检规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理解偏差和操作失误,成为当前电梯检验领域的热点话题。在本文中,笔者探讨新检规实施后发现的几个问题,旨在加强检验人员对新检规内容的理解和把握,确保新检规能够被准确执行。
新检规最大的变化就是检验、检测分离,并调整了定期检验周期。2024年5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留言咨询系统在回复留言时明确指出:“不能以定期检验替代自行检测,应当按照新检规的要求分别进行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在受理电梯定期检验时应该先按照新检规的要求确认是检验还是检测。新检规第4.1条要求: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对电梯按照新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对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年、第4年、第7年、第9年、第11年、第13年、第15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对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需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在此之前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地区执行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中对15年以内的电梯定期检验周期要求与新检规第4.1条的要求不一致,不应混淆。另外,新检规第4.1条还要求: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的月份为基准确定,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最多提前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仍然需按照最初的基准日期确定。值得注意的是,28号文要求:对于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月份与安装(或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不同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月份作为其后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同时,28号文对“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要求: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制动试验的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制动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这与新检规第A1.3.12.2条“在第18年进行一次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其后每6年进行一次”的要求明显不同。为此,检验人员在进行定期检验前应认真核实受检电梯上次进行制动试验的年份,严格按照28号文中“每6年进行一次制动试验”的要求确定制动试验年份并在定期检验报告中备注“下次制动试验年份”。虽然在此之前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地区的检验人员已经出具了与28号文要求不一致的报告,但是检验人员在下次检验时应按照28号文的要求重新确定制动试验的年份。
由于电梯标准的不断更新和电梯检验规则的多次修改,针对按不同标准制造和不同时间制造的电梯,新检规规定了不同的检验项目。检验人员应深入理解新检规的具体要求,明确哪些检验项目必须检验,哪些检验项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豁免。例如,新检规第A1.2条要求:使用年龄不超过15年的电梯“接地故障保护措施、钢丝绳、包覆带、门间隙”等检验项目可以不检验。虽然新检规规定了这类电梯无需检验的检验项目,但若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发现受检电梯无需检验的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隐患时,应对此类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不应判定为“无此项”。
对于电梯采购合同的日期早于新检规颁布日期的情况,检验人员在安装监督检验资料审查环节中需要特别注意查验电梯安装的单位是否已按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的要求进行过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备案登记证明材料。28号文要求:在2023年7月1日前已进行备案的电梯,新检规第A1.2.2.7条“运行路径下方防护措施”、第A1.3.3条“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试验”的检验项目可以按照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旧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检规第A1.2.4.3条第(1)款“能够从井道外独立地测试每个制动组”、第A1.3.12.1条“分组制动试验”、第A1.3.12.3条“其他制动装置(功能)试验”的检验项目可以不检验。在此之后的定期检验也应按照此要求进行。对于未按照14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备案的电梯,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执行新检规的要求。
针对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坠落事故,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3〕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其中要求:2024年度的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以下查验内容,以确保电梯运行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查验内容包括电梯反绳轮、导轨、限速器、安全钳的维护保养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额定载重量为1600?kg及以上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额定载重量为3000?kg及以上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应在轿厢内装载额定载荷,以检修速度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电梯定期检验中对不能提供见证资料或未按照通知要求实施维护保养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的,应立即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出具检验意见,待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实施检验。
2024年4月4日,上海市奉贤区因踏板脱落造成自动人行道伤人事故。针对事故原因,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其中明确要求:对按照旧标准(GB 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更早)制造且不具备踏板缺失保护功能的自动人行道,加装保护装置或升级控制系统,以确保在踏板脱落或缺失时自动人行道能立即停止运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自2025年1月1日起,检验机构需对踏板缺失制停功能进行现场验证,并将此项作为定期检验的重要内容。此项安全保护功能检验要求与新检规第A2.2.4.3条“梯级、踏板缺失保护”的检验要求一致,检验人员若发现该功能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出具检验意见并告知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待整改合格后再继续使用。
在技术资料审查方面,新检规增加了电梯配置说明、整机质量证明文件等要求,确保电梯从设计、制造到安装均符合标准。
笔者在技术资料审查中发现,电梯实物铭牌信息比生产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的信息少,且实物铭牌与技术资料信息不一致的问题较为严重。例如:控制柜铭牌上没有型式试验证书编号信息,层门和门锁装置部件铭牌上的制造批次号、制造日期等与电梯配置说明不一致,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铭牌上的型式试验证书编号与电梯配置说明不一致等,这直接反映了生产单位在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不足。另外,笔者还发现多台电梯部件混装的现象,说明生产单位在生产和装配过程中存在管理漏洞,导致不同批次、不同型号的部件被错误地安装在同一台电梯上。因此,在技术资料审查时,检验人员应对电梯的制造资料、实物铭牌、各部件的批次、型号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检验人员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在测量导轨制导行程和顶部空间时,检验人员用对重压实缓冲器后测量的数值经计算得到结果的方法存在缺陷。这种算法忽略了电梯顶层平层时对重缓冲距离数值是可变的这一因素,因此计算得到的结果往往也不符合新检规的要求。为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符合性,应当采用以下测量计算方法。
将轿厢运行至上端站平层,检验人员在轿顶分别测量轿厢导靴顶面至导轨顶面的距离Lx测,轿顶可站人空间距离ha测,导靴或滚轮与井道顶最低部件垂直距离hb测,轿顶最高部件与井道顶最低部件垂直距离hc测。利用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和判断导轨制导行程、顶部空间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Hm?——对重最大允许越程距离,m;
Hp?——对重侧缓冲器压缩行程,m;
v?——电梯额定速度,m/s;
ha?——轿顶可站人空间距离,m;
hb?——导靴或滚轮与井道顶最低部件垂直距离,m;
hc?——轿顶最高部件与井道顶最低部件垂直距离。
对于顶部空间尺寸不符合的电梯,需要检验人员确认整改方案并在复检后作出是否合格的判断,一般可采用以下两种整改措施。
1)减小对重最大允许越程距离Hm。由式(2)~式(4)可推导出Hm必须满足:
取式(5)~式(7)计算结果中的最小值,得出对重最大允许越程距离Hm。但还需要验证此距离是否满足轿厢上极限开关在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动作的要求。如果计算出的对重最大允许越程距离与井道布置图中标注的允许值不符时,使用单位需要提交由其提出并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证明文件。
2)更换行程更短的缓冲器,即减小Hp的值。也需要使用单位提交由其提出并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证明文件。
当轿顶可站人空间距离ha不符合要求时,可采取永久有效措施确使人员无法站在该平面上,如安装倾斜角度大于45°的板。
对对重最大允许越程距离的检验应参照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井道布置图中标注的允许值(如果井道布置图中未标注允许值的,可按照耗能型缓冲器为400?mm、蓄能型缓冲器为350?mm进行计算),同时最大缓冲距离还应该满足顶部空间的要求。
对于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内未设置急停开关,以及贯通门的轿厢两侧都可进入轿顶,而其中一侧未设置急停开关的问题,28号文要求:对于未按照新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时其驱动主机停止装置可以不作要求。但笔者认为,如果有机房电梯已经配备了停止装置,那么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时仍应对此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该检验项目符合新检规的要求。
在对平衡系数测试时,笔者发现一些电梯的平衡系数测试结果不符合新检规的要求,或者与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不符。其原因是在安装现场,调试员使用对重块等非标准重物调试,导致平衡系数不准确,或者没有按照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进行测试。
另外,通过对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试验方法检查,笔者发现有的电梯没有试验方法的标注说明;有的电梯试验方法类型不匹配,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还有一些类似的问题,例如: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1.75?m/s,却只配备了非金属材质的反绳轮;对重(平衡重)块、反绳轮标识标明的信息比新检规要求的信息少,且标识采用容易脱落的纸质材质,不能保证永久固定;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易被混淆。以上这些问题需要检验人员在检验中着重检查,若发现问题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在新检规实施后,电梯检验工作面临着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电梯关键部件安全性能的查验成为检验工作的重点。在本文中,笔者针对在实际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电梯检验同仁共同探讨,旨在加强检验人员对新检规的理解和掌握,减少因理解差异导致的误判和错检,从而提升电梯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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